所在地 : 辽宁

重点学科 : 2 个

类别 : 工科

硕士点数 : 17 个

隶属 : 工科

博士点数 : 28 个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最高不超过120%。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注:大连海事大学在辽宁省本科一批A段调档比例确定为102%)。

第十七条 实行“顺序志愿”(含“混合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八条 根据在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分(高考文化课成绩加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

第十九条 对江苏省考生的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北京市生源充足的条件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

第二十三条 关于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港澳台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2014年相关类别招生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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