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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赣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全称  办学地址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赣南师范学院,坐落在京九铁路干线上的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卫生城市——江西省赣州市内,学校国标代码为:10418。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详见《赣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计划表》
  
  第六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学校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学校录取资格。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一)总原则:学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二)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日语专业除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通过英语口试,依据总分、英语单科和口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各招生专业对男女比例不限;体育专业考生身高和视力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规定最低标准;艺术设计专业(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方向)考生身高要求男:180cm以上,女:166cm以上。
  
  (四)艺术类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百分制)和文化成绩(百分制)7:3的比例计算总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出现总分相同,先后按专业成绩、英语单科、语文单科、数学单科由高到低录取;艺术类非校考省份执行生源所在省投档录取原则。
  
  (五)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按《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七)对符合加分和降分录取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为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奖学金与扶困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按学费收入的10%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补助基金、减免学杂费,完善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等为辅”的经济资助体系。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素质拓展学金,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有:杜玉如师范奖学金、“东维”奖学金、“加大”奖学金、“惠济”奖学金、“客家情”奖学金等。
  
  第十章 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能遵纪守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德、智、体等各项素质考核合格,颁发教育部规定的、加盖“赣南师范学院”公章的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341000
  
  咨询电话:0797-8393638(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gntc.net.cn
  
  招生信息网:http://www.gnsyzsxx.com

  
  
  原作者: 赣南师范学院招生办
  来 源: 赣南师范学院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