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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建筑大学2008本专科年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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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建筑大学2008本专科年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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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建筑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建筑大学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建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地生源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而定)。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除英语、国际商务专业要求英语外,我校各专业均不限制语种,小语种考生进校后,可以到外校学习相应的语种,或由学校统一安排学习英语。 第十五条 男女生比例:报考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考生满额的情况下,按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时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2.在按学校志愿录取时,首先按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1的比例划定学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取)。 3.对达到我校在各省(区、市)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进行专业分配,考生专业分配按学校志愿+专业(类)志愿+分数高低原则进行,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取)。 4.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本人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调剂,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类)志愿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5.专业分配后,因专业不服从调剂等原因产生的计划缺额,由录取最低控制线下考生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取)。 6.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7.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8.定向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9.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1.山东建筑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艺术设计(文、理)、工业设计、美术学(油画、国画)、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广告学等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 2.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其中山东省考生按省内招生计划1:1.1的比例实行暂录,暂录后学校将于新生报到前一周加试美术,并按美术加试成绩进行录取,学校对经美术加试未被录取到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本年度招生专业的相同层次、相同科类内调整专业。美术加试时间及要求等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 3.艺术类专业录取,省招生主管部门分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确定我校投档名单后,我校在分专业投档名单中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出现专业测试同分考生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4.为确保完成中外合作办学招生计划,报考我校建筑学、国际商务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学校将视情况,在确定正式录取前的适当时间与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经济困难的优秀特困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山东建筑大学学籍、学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专科生颁发山东建筑大学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建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山东建筑大学学校网址: http://www.sdjz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202.194.86.152; Email:zsb@sdjzu.edu.cn; 咨询电话:0531-86367222,86367225;传真:0531-86367222;通讯地址:济南市临港开发区凤鸣路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250101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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