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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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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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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精神,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决定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为了规范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的办学行为,维护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 办学地点:福建农林大学下安校区、南平校区。 第四条 学院属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办方福建农林大学负责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合作方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学院的教学资产设备等投入。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办学形式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守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六条 学院是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学院办学以农学、理工、经管类学科专业为主,文理兼备,立足海西、服务“三农”,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复合型与实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院发展规模为在校生8000--10000人;学院按照国家要求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审查合格后,发放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毕业证书;达到福建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要求者,可授予福建农林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 第八条 金山学院总投资2.1亿元人民币。投资全部用于学院建设,学院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专门管理。学院存续期间形成的资产,归学院所有和支配。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聘任学院院长人选; 2、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核准学院学年工作计划(含招生计划); 4、筹集办学资金,审议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审议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7、决定清算原则、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 8、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对上述事宜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院长、副院长任期为四年。 院长、副院长的工资待遇及奖惩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学院设立院务会,院长对学院的教学、人事、财务、学生等各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系主任、副主任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金山学院行政岗位和机构设置:院长、副院长、院长秘书、教学部、学工部、财务部、后勤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院务会是学院办学活动的议事机构,归院长直接领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学院董事会决议; 2、审议批准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学院具体办学方案; 4、研究决定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和晋升; 5、审核师生员工的各种奖惩; 6、研究决定学院学年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7、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院务会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举行,原则上每隔一个月召开一次。院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决定须有与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院务会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决定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接受福建农林大学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与评估。学院根据省下达的单列招生计划,合理安排各专业招生人数和具体的招生工作。学院在福建农林大学的指导下实施教师的选聘、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材的选用、课程的安排和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生的学业成绩、个人档案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和各项成本核算。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负责预算的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检查。学生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学院按会计年度做财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按董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自行决定聘任员工,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学院有偿聘任福建农林大学专业(或课程)教师,有计划地引进专职教师,聘请学院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受聘于学院的教职工,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学院负责。学院招聘的各类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任职条件,可以参加福建农林大学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二十条 院长、副院长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职员请求辞职者应提前一个月向院长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的聘用、解聘、辞职,以及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奖励等事项,由学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经董事会审定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对有严重违反聘用合同行为的,对有营私舞弊或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的,经院务会议研究可随时解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资产明晰制度,学院财务部门对投资者资产和办学积累资产分别造册、建帐,并对合作方有形或无形资产的使用采取有偿方式,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办学资产和法定的利益。 第五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院接受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及其派出的政府督导专员的政治领导和业务指导。学院成立党委会,党委书记由上级派遣,党委负责学院的党建工作,发挥党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六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合作办学期限为20年。期满经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期限,继续合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学合作各方一致认为终止合作最能符合各方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作。 第二十七条 在合作期限内,如果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学院不能正常运作,可提前终止合作。 第二十八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由董事会提出清算原则、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清算委员会对财产进行清算,同时负责清理学院债权、债务。终止合作,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名称则自动终止使用,学院所有的资产,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在实行阶段,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 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订权在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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