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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2008年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吉首大学2008年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吉首大学,为公办的省属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学校代码:10531,始建于1958年,注册地为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第三条  学校具有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权,培养包括硕士、普通本科、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招收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学生完成学业毕业后,颁发吉首大学相关学历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的全日制
  本、专科学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
  
  4、确定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校的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录取时,按考生的志愿、相关科目成绩,一般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文化和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规定的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八条  特殊专业对考生的成绩和身体要求,按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表演专业身高要求为:女生160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
  
  第九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所有专业均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原则
  
  第十二条  新增专业(网络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小学教育)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其他专业收费标准可参照2007年新生收费标准(见附件),如有变动,均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的条件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奖学金、贷款金及专项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宣传信息。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吉首大学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邮政编码:416000
  
  联系电话:0743-8564141      0743-2123830
  
  传真:0743-8563838
  
  网址:www.jsu.edu.cn
  
  E-mail:zjc@j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