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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广东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和各省(区、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和本科插班生招生工作,以及体育尖子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院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要求,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尊重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以及本科插班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录  取
  
  第六条  录取条件
  
  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划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 已填报我校招生所在批次志愿,且政治表现合格;
  
  (三) 选考科目符合招生专业的要求;
  
  (四)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各省(区、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体检要求,其中药学类、医学类、化工与制药类、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科学类专业的视力要求纠正到4.8镜片度数低于800度;
  
  (五) 符合我校对具体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
  
  (六) 新生入学后,学校外语课以英语教学为主,其他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七)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七条  录取
  
  (一)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广东药学院招生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要求开展录取工作。
  
  (二) 坚持志愿优先的录取办法,当考生德智体表现、高考成绩、综合评价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优先考虑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三)当同一批次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结合综合评价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四) 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科投档比例完成录取。
  
  (五) 已填报我校招生所在批次志愿且高分优先投档的线上考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将录取。
  
  (六) 加分考生与正常出档考生一视同仁,择优录取。各省(区、市)体育尖子考生在达到我校本科录取分数线,符合招收项目(田径、游泳、健美操、男子篮球、女子篮球、男子排球、女子排球、男子足球、女子足球、武术、羽毛球、乒乓球、网球、定向越野)要求,服从专业安排的,择优录取。
  
  第八条  专业安排
  
  (一)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尽量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二)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所报第一专业志愿的人数录取额满时,将结合考生第二至六专业志愿以及是否服从,来统筹考虑专业调剂。
  
  (三)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其专业安排视各专业的具体录取情况而定。
  
  第九条  退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档:
  
  (一) 考生体检结果不符合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各省(区、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要求;
  
  (二) 因所报专业额满,考生又不服从专业调剂;
  
  (三) 全校各专业人数均已录取满额时,超出计划的考生电子档案予以退回。
  
  第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电话查询台、电视媒介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录取情况,最终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打印并盖章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实行缴费上学,并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
  
  (一) 本科: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专业及其方向4180元/年;制药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技术、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及其方向4730元/年;其余本科专业及其方向5280元/年;
  
  (二) 专科:药学、中药专业5500元/年;医药营销专业4500元/年。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
  
  广州大学城校区:1700元/年;
  
  中山校区:1500元/年。
  
  第五章    奖贷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深造机会,凡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均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协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 设置形式多样的奖学金
  
  1.优秀新生奖学金
  
  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分数超过各省(区、市)当年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即本科重点院校分数线)并排在前列的本科生,奖励最高金额为每生15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
  
  根据学生年度德智体综合测评,每年一次评发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用于奖励综合测评优秀的学生。
  
  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在毕业学年评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奖励名额,专门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贫困大学生。
  (二)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中心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设置国家助学金和广东省政府临时困难补助
  
  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资助名额,专门用于资助学业优良的贫困大学生。
  
  (四)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岗位、兼职信息,支持贫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
  
  第六章    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全面测定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我校2008年招生专业设在广州大学城校区和中山校区,以各省(区、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咨询、联系地址和方式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    广东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510006
  
  电 话:020-39352027   020-39352029
  
  传 真:020-39352027
  
  网 址:http://www.gdpu.edu.cnhttp://www.gdpu.cn (学校主页)
  
  http://zsb.gdpu.edu.cnhttp://zsb.gdpu.cn (学校招生网)
  
  E-mail:gyxsc@126.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