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级差过大式。吉林的一所高校(在本二批录取)和陕西的一所大学(在本一批录取,但也不是“一流”)开出了“天价”,“专业志愿级差为30分”。既不知是一级专业级差30分,还是总级差30分,总之高得有点“离谱”。
⑤稍有不足式。如内蒙古大学“在报考我校的同一志愿中采取专业志愿级差的方式录取。专业间的级差分为5分、3分,即若考生的成绩未达到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的录取分数,其总分减去5分参与第二专业志愿排序;若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录取,则再减去3分参与第三专业志愿排序。”其不足在于,该大学属第一批招生,一般可报5~6个专业志愿,但仅规定了3个专业志愿间的级差,余下的未见有明确规定。
(2)、关于“模糊语言”的危害,笔者还想用亲身的经历加以说明。笔者的外甥在2002年本想报考湖北一所新近迁址、环境设施堪称全省一流但不是省重点的大学,可这所大学在招生章程中规定,院校志愿级差30分左右,专业志愿级差10分左右。对于志愿级差我们顾虑不是太多,根据考分情况如报第一志愿进档是完全有把握的,可对专业级差就很疑惑了,担心报了最热门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万一未能录取,降一个级差10余分,就连报较好专业的余地都没有了。正在举棋不定之时,时逢该校举办招生咨询会,对专业级差的问题,我们分别咨询了该校负责招生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均答复专业级差左多少、右多少、设几级级差都要视生源情况、报考专业的情况定,目的就是便于将考生安排到不愿报的专业中去。听了这样的解释,与笔者的外甥有相同情况的考生都不约而同地表示不报这所大学,笔者的外甥也理所当然地选择了放弃。最后报考了省重点大学湖北工业大学并被顺利录取。
笔者前述的那所大学近两年在招生章程中关于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有了较大改进,请看:“第十四条 对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和非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高分考生(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为25分),在专业招生计划许可的前提下,尽量按照本人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第十五条 对非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缺额的前提下,根据各专业缺额情况并参考本人志愿,择优调剂录取。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第十七条 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2分、4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其中对于关于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再也不“模糊”了,尤其是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规定,不仅级差差值或曰级差分数大幅度降低,而且在分别扣减级差2分、4分后,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这样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就是比较合理的,基本上能够为广大考生所接受。
第十二章 无梯度用级差之非第一志愿报考技巧
高考志愿填报第一志愿至关重要,但非第一志愿的填报也必不可少。其报考技巧更为奥妙。解读招生章程,在录取规则中有一项主要内容“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是2002年以来新增加的。认真分析,掌握要点,准确把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的八大条件,非第一志愿及其专业填报的技巧也就在其中了。
一、什么是院校志愿分数级差
自2002年以来,有相当数量的介绍高考填报志愿之技巧的“指导性”文章,在其中关于非第一志愿的报考基本是老生常谈,即大言其“梯度”如何如何,而不说及其它,有些即便涉及了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不是蜻蜒点水,就是泛泛而谈,毫无指导性可言。这不仅有失偏颇,而且会给相当多的考生,尤其是第一批次(重点批次)中近半数的考生,造成误导以至其抱憾终身。盖因未能“与时俱进”者也。为何如此之说呢,这是因为在2002年以前, 高考招生时全国各高校通常使用的是招生简章, 而招生简章仅介绍一般性报考内容,而报考的核心内容(录取规则等)是不公开的。自从2002年开始,国家教育部发文明确规定,全国高校招生一律使用《招生章程》。千万不要小瞧了这一字之改,区别可大了。因为《招生章程》中必须公开的主要内容有17项,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是其必须公开的。当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也在其中。
到此,有些读者可能已有所明白或知晓,但有些读者还“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不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为何物? 先请看“※※省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问答”对此是如何界定的:“ 什么是志愿级差?省招办对有志愿级差的院校如何投档?‘志愿级差’是指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时的分数差额。例如:某高校规定的志愿级差为20分,第一志愿调档分数线为600分,那么,第二志愿的调档分数线就为620分。 第一志愿生源充足而且规定了志愿级差的院校,省招办按投档比例投完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再按院校提出的志愿级差将第二志愿且分数在级差之上的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由学校审核录取。投档总比例在120%以内。”再看※※出版社在“分数级差作用大”中对此是如何表述的:“分数级差包括学校分数级差和专业分数级差,具体含义是高校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和非第一 志愿考生时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数差。1学校(又称志愿)分数级差,高校在招生章程中一般都表示不拒绝招收非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但同时又作了一些限 制性规定,这些规定通常可见有:(1)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有些高校预备一定名额(或在该省、市招生 计划的约5%名额)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2)设志愿分数级差。对志愿分数级差的表述不尽相同,大致有如下几种:①未明确具体分数,如北京大学规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北大最低分与平均分之差在20分左右,文、理科不同,不同年份也不同)②公布志愿级差分,通常级差分在30分~50分之间,但也有些高校的志愿级差分为0分,也有高校的级差分达90分。规定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减去学校志愿级差分后的分数作为学校排分数来确定录取专业。”毫不客气的说,上面所引用的关于院校志愿分数级差,不论是称之为界定也好,还是表述也罢,都仅仅只有关于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主体内容,对于前提条件仅有所涉及而未说清楚,因此有欠全面、有欠周详。对于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笔者是这样来表述其内涵、界定其外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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