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体检意见》第一部分的第5条: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五)将《体检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予以删除。具体如下: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和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由20条调整为6条,仅保留了第6、7、8、9、10、19条。
(一)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6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1条,比较如下:
……
(特别说明,化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化学、应用化学共2种;化工与制药类下设的专业有: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 共2种;药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共3种;生物科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共2种;公安技术类下设的专业有: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共2种;地质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地质学、地球化学共2种;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是,基础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基础医学仅1种; 预防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预防医学仅1种;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下设的专业有: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共4种; 口腔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口腔医学仅1种; 中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蒙医学、藏医学共4种; 法医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法医学仅1种; 护理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护理学仅1种; 药学类下设的专业有: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共3种。)
(二)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7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2条,比较如下:
……
(三)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8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3条,比较如下:
……
(特别说明,经济学类下设的专业有: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共4种;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下设的专业有:管理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程管理共4种;工商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共6种;公共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共4种;农业经济管理类下设的专业有:农林经济管理、 农村区域发展共2种;图书档案学类下设的专业有:图书馆学、 档案学共2种。)
(四)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9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4条,比较如下:
……
(五)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0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5条,比较如下:
……
(六)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9条,保留、调整为《体检意见》第二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第6条,比较如下:
……
三)《体检意见》将过去《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中的部分条目,划入到新增加的第三部分中,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并明确规定第三部分内容供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使考生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同时《体检意见》还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中的部分条目,予以删除。
(一)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1条,比较如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