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16条和第20条,保留、调整与修改为《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8条和第9条,比较如下:
〈一〉《体检标准》第二部分
16.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到通信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交通运输、飞行技术、航海技术、医学各专业及汉语语言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音乐学、戏剧学、广播电视编导、公安学类各专业、教育学各专业及法学、外交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20.行路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不能录取到教育学类各专业、公安学类各专业、外交学、法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广播电视新闻、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体检意见》第三部分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第8条与第9条: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特别说明,教育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共4种。 公安学类下设的专业有: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共3种。
医学这个学科门类下设有8个学科类共16种专业,各个学科类的情况见特别说明,或请查看上篇第二章中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对照表中的相关内容。)
(九)、将《体检标准》第二部分不能录取的专业第5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予以删除。具体如下:
5.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专业及香料香精工艺专业。
15.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能录取到医学各专业、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海洋科学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心理学类、公安技术类、植物生产类、动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草业科学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各专业及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专科专业为: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专业。
17.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60厘米,不能录取到体育学各专业。
18.男性考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低于155厘米,不能录取到航海技术专业。
除上述之外,1、《体检意见》还将过去眼科检查中色弱、色盲的称谓,改为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Ⅱ度。这样有利于改变人们过去对色盲、色弱就是不辨颜色的错误理解和认识,可避免录取过程中对色觉反复解释和高校错退档案的现象,方便远程网上录取。2、放宽了对残疾考生的录取限制。《体检意见》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4、将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5、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6、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航海类、体育类等特殊专业和公安类专业的身体要求。并明确规定,公安类高校招生体检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执行;军事院校和招收“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的专业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体检意见》第二部分的第一条至第三条属色觉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具有包含关系,如限报第二条,同时也限报第一条中所列的各类各专业;如限报第三条,同时也限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的各类各专业;第四条、第五条属视力检查,也具有包含关系,如限报第五条,则表示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专业均限报。
二、“不宜就读”与“不能就读”的考生宜报考的高校知多少?
身体健康状况的报考原较简单属于一般常识性技巧,可由于2003年教育部新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替代使用多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以下简称《体检标准》),加之高校在贯彻执行中产生了许多偏差。因此,笔者专门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总结出了报考新技巧。并提出了“不宜就读”与“不能就读”的考生宜报考的高校之建议。
1、什么是“不能就读”的考生?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属于“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里所限定的考生即为“不能就读”的考生。
2、“不能就读”的考生宜报考的高校知多少?
凡属于“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的考生,本来是完全“没戏”的。可笔者又为什么提出“不能就读”的考生宜报考的高校之建议呢,其主要依据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2006年录取了一名“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即“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的考生。这就给了人们一个启示,以后其它的高校也有可能这样招,即录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的考生。“不能就读”的考生就应该本着“不能录取当着录取报”的心态,去努力争取“一线生机”。如何争取?在方法上就有讲究了。你不能寻找那些执行《体检意见》并不规范的高校;你不能寻找那些抱着《体检标准》不放的高校;你不能寻找那些对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过于严格地高校;那能寻找的是什么?先看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情况吧,因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嘛!广外在2006招生章程中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是这样的,“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那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寻找凡是执行或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体检意见》规定的高校,“不能就读”的考生被录取可能性就大一点呢。完全有可能,所以“不能就读”的考生就应从总体上锁定,执行或严格执行《体检意见》的高校,从中选择几所最适合自己的学校;对于专业要选择对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要求非常低的并适合自身健康状况的加以填报。需要强调的是:(1)、不能寄予太大的希望,因为这本身就是不太可能的事,就是希望渺茫的事,否则失望后带来的打击太大可能会难以承受;(2)、自身健康状况一定要能够适应在大学的学习生活。执行或严格执行《体检意见》的高校名单在介绍完“不宜就读”的考生宜报考的高校时一并列出。
3、什么是“不宜就读”的考生
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属于“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里所限定的考生,即为“不宜就读”之考生。
4、“不宜就读”的考生目前报考之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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