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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维权网06年第二号求学预警


来源:教育维权网        点击数:         时间:2006-7-2
 

     应该如何选择民办高校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高等教育的类型和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民办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后,有些民办高校已经步入了规范化的发展阶段。也有些民办高校虽然规模不大,但以其鲜明的特色,受到社会的青睐。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更注重自身的办学特色,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特别重视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学生就业力的培养。民办高校坚持“穷国办大教育”的指导思想,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没有通过高考而又求学心切的考生来说,选择一所较好的民办高校同样变得切实可行。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仍有部分民办高校发展较慢。面对民办高校参差不齐的发展状况,考生在选择民办大学的时候,应仔细鉴别,谨慎选择。
 
       一、要从了解民办高等教育开始。

  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基本有6种形式:A.普通高等教育;B.高等职业教育;C.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从2005年开始国家取消了该教育形式);D.高等教育自学考试;E.职业资格考试;F.与境内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专、本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生所在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所报专业的主考院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考试由学生所在的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其授权,向学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由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境内学生可以获得境外教育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与境外教育机构实行学分互相承认的合作形式,学生在境外教育机构学习期满,由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毕业或学业证书。一些民办高校还与国内具有成人、网络等高等教育资格的高校合作,开展成人、网络等高等教育,颁发合作高校成人、网络等毕业证书。

    二、了解学校的所在地和具体的办学地点。

      学生不仅要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更需要一个熏陶的氛围,学生会受到周边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别,导致不同的城市和地点有不同的文化底蕴,这些差别对学生学习的专业,尤其对是学生综合能力、生存能力的培养都有重要的关系。
 
     三、查学校有无校园、校产。

    查看学校的校园环境和硬件设施,最好到学校实地考察,看教学、生活设施的条件。一所大学,没有自己的校园,怎么看也不像人们想象中的大学。学校有了属于自己的校园,还需要基本的硬件设施,如有教学楼、微机房、图书馆、语音教室、宿舍、食堂、操场等设施。
 
     四、了解师资力量。

     仅有漂亮的教学楼是远远不够的,学校的教学质量依靠的是师资水平。教师队伍的匹配,决定民办大学的教学质量,能否开办特色专业。尤其要考察这所学校专职教师的人数,这是衡量一个学校教学水平的重要因素。
 
      五、看学校的资质。

      是否是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批准的民办高校,即是否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学校招生简章、文件是否有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号;其次,要看学校有没有自己的校园、校舍和教学实验设备,看学校有没有教学实力。三是交费时学校应出具正式发票。
 
       六、问学校的教育形式。

      考生应该注意的是,面对铺天盖地的民办高校招生广告,要认真鉴别。比如,一些招生广告中说“面向社会招收落榜学生、不经过考试可直接入学、学习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本科学历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这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是学校在组织考试。但实际是学生参加的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自学考试的试题具有一定的难度,即使教学再好的学校,通过率也不能达到100%。也正是由于自学考试具有一定难度,考试组织非常严格,才得到社会相当高的认可,文凭的含金量相对过硬。
 
      七、到实地到学校考察。

      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要想了解真实情况,还是要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虽然到学校考察要花一些钱,但与交了学费、住宿费等一大笔费用才发现上当受骗相比,花这些钱还是值得的。实地考察的重点是:这些校舍是不是学校本身的;校舍条件如何,是不是能够保证学生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课程设置情况,是不是符合学生的兴趣,将来就业的前景是否乐观。
 
      八、听在民办高校就读的学生的介绍。

      已经在民办高校就读的学生,对学校的师资条件、校气学风、硬件设施等有真切的感受,他们的介绍比较客观。但需要提醒考生及家长的是,近年来一些民办高校为了吸引生源,采用“老生招新生”的办法,老生招来新生,按人数发放奖金,不排除一些人因为经济利益而进行虚假宣传的可能性。
 
      九、要广泛了解学校信息。

      尤其是注意收集关于民办高校的负面信息,这有助于你更全面地了解学校。有负面信息并不可怕,关键是要分清信息的真假,以及出现问题后学校采取的措施。现在很多媒体、网站都有介绍民办学校的内容,可以借此了解和判断学校是不是在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十、要分析就业的前景。

      上大学就是为了将来有好的出路。选择民办大学时,要掌握学校的就业率、取证率、流失率。取证率意味着这所学校教学质量如何,将来你取得学历证书的比率有多大。民办大学开学后还会流失部分生源。
 
      十一、适合自己最重要。

      公办院校各有所专,民办高校亦然。各校的风格、特点、强项各不相同,很难有一个绝对的划分。各个学校对市场的适应情况不一,其教学和专业方面也不一致。关键不是哪个最好,而是在相对好的学校中,选出最适合自己的发展的学校。 
 
在择校过程中学生应享有的权益

      学校与学生在实践中经常产生分歧,其实大多数分歧是可以通过沟通而协调解决的。从诉讼实践看,许多问题并不一定是学校违规,而是由于不同的心态所造成的。息讼解纷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原则,也应是我们产生矛盾解决过程中的一项准则。
求学者做为教育的消费者,依法受法律保护,在维权的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条例》,在北京的学生还可适用《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等等。在法律规范中,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每一个求学者不仅在求学的过程中,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学习方面的义务和对学校的义务。为了便于学生在择校的过程中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现列出了九项权益,包括:受教育权、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人格尊重权、索要凭证权、投诉权、求偿权。这些权益,仅涵盖了权益维护过程中的一些主要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其他方面的内容。  
 
      一、选择权

  学生在选择学校时,具有选择学校和专业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具有退学和选择其他学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教育服务中,学生做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的学校在学生进门后,就不允许学生出校门或进校门立即就要交费,费用交纳后就不退还的做法都是不对的。
 
      二、知情权

  学生在选择学校时,有权了解学校的各项情况,包括:学校的真实名称、学校的注册地址和办学地址、学校的合法性、办学时间、办学性质、专业设置、课程考试通过率、毕业率、就业情况、各项学费、住宿费及杂费等。学生和家长在选择要看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如北京市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证号为:京教合准字 **年**号;另一类是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证号为:京教社证字**年**号。一定要看学校明示的收费标准,并保留一份,以避免学生入学后,学校对学生以各种名目收取未事先明示的费用,每年的学费、食宿费等各项费用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
 
      三、索要凭证权

  在入校交费时,学生有权利、学校也有义务向交费学生出具正式发票,学生应该妥善保管交费发票,一旦在发生纠纷时,有索赔的依据。
 
      四、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项权利要求学校按教学大纲提供合格的教学质量,在学生正常学习的情况下,能顺利完成学业,各门考试合格后,能获得相关的学业证书。在学业证书中,有些是学历证书,有些是非学历证书,这一点一定要问清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学生和家长在咨询中,也要清楚的了解所选择的专业,包括哪些考试科目、考试有哪些类型等,学校有义务给学生进行完整的介绍,并将自己的介绍在招生简章中有完整体现。

      五、安全权

  学生的安全权,主要体现在学校的安全管理方面,学校应有相应的措施和管理机构,确保学生在校的学习安全和住校的生活安全,具有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的安全教育。如果学生住在校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应具有一定的责任。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有些学校虽然在校内有宿舍,但学生自己在校外租房,发生一些安全问题,就不属于学校的责任,但其中还涉及到学生的年龄及行为能力的问题。如果学校内部没有宿舍,学生被统一安排在校外宿舍住宿,就应该有一些安全管理措施,否则出现问题,学校就应承担责任。
 
      六、监督权

  学生有权对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授课教师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以学生会或班委会的名义,参与学校的宿舍管理、学生食堂管理;有权与学校主管领导交流对学校教学管理的意见。学校做为一个独立的教学体,有权决定对学生的建议采纳、不采纳或部分采纳,但不得因学生对学校提出这样或哪样的意见进行打击报复;学生也不得由于自给的意见没有被采纳而采取一些不当行为,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七、人格受尊重权

  学生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传播依据自己的优势地位获取的学生隐私,不得搜查学生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
 
       八、投诉权

  学生的投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学校夸大宣传或误导性宣传,学生入学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的不一致;学校收费不明示,学生入学后,需要支付入学前毫不知晓的费用;学习和住宿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经向学校投诉后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学生在完成学业,考试成绩合格的情况下,不能获得学业证书;向学校交纳各项费用后,学校拒绝给付正式发票等等。学生遇到这些情况,有些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些则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招生资料、学生交费票据等都是证据,也是诉讼的依据。
 
      九、求偿权

  此项权利与投诉权是密切相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获得赔偿,但赔偿的获得,是以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和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的。

责任编辑:a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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