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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
http://www.sooxue.com 2007-11-8 来源:自考365

  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
  
  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现代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
  
  1、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左右,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况:世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前4000年左右,尼罗河流域许多州实施着简单的习惯法,前3000年前期,两河流域苏美尔地区的城市国家都采用不发达的习惯法。此后,亚洲的印度和西部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集中体现在《摩西十诫》中。
  
  在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是爱琴海区域,前2000年至前12世纪,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多利亚人侵入希腊重建的奴隶制国家要晚的多。前8世纪,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分化,国家在希腊本土陆续建立起来,各个城邦都有自己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各有特征。
  
  罗马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形成较希腊诸国稍晚。公元6世纪的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形成。罗马奴隶制法演变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大体上说来,先从亚非部分地区开始,然后到欧洲。各奴隶制法的发展状况也极端不平衡,有些国家发展速度较快,有些国家发展相对缓慢。至于奴隶制法最后被封建制法所取代,各国交替的年代有早有晚,存在期限有长有短,情况异常复杂。
  
  三、古代亚非国家最早产生法律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和这一地区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有关,既由新石器时代转入金石并用时代和青铜时代,这是古代亚非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法律的最主要原因;二是优越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促进这一地区经济的发展,为私有制最早产生、国家与法的形成准备了有利条件。上述两个方面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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