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1号)及河南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0]5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6月20日 |
下午 2∶00—4∶30 |
财务与会计 |
| 6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一) |
| 下午2∶00—4∶30 |
税法(二) |
| 6月22日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 下午2∶00—4∶30 |
税务代理实务 |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五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 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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